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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校园招聘服务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校园招聘招生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北京青年人力资源服务商会等多家企事业单位单位和社会团体联合发起的校园招聘服务组织。

第二条 联盟的宗旨是:广泛联合教育系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中开展校园招聘服务工作的相关单位,围绕发展低成本校园招聘服务、推进校园招聘精准化、加快服务规范化建设,加强会员的沟通与协作,及时交流行业动态;注重调查研究,提高“互联网+”校园招聘服务水平;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特别是高校毕业生中特殊群体,困难行业的校园招聘服务;推动校园招聘服务市场的发展,推进校园招聘信息化进程;引导一线城市所在高校毕业生回乡就业创业等。

第三条 联盟的任务是:积极开展校园招聘信息的采集、调研、分析、发布和交流活动;对于在校园招聘服务中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和学术交流;组织校园招聘服务新技术和解决方案的推介活动;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招聘服务的培训和考察活动;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到国内外高校招聘中国公民毕业生提供服务。提供校园招聘笔试,面试,出题,阅卷,人才测评等咨询服务。

第四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行使最高权力,秘书处设在北京,接受联盟理事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发挥政府部门指导下的联盟各方的优势,建立和完善在市场环境下的长效机制,促进校园招聘资源共享和协同服务。

第六条 通过校园招聘服务平台的建设,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各类就业信息与资讯服务。

第七条 组织开展校园招聘理论及实践研究,开展就业指导及咨询服务,开展校园招聘技巧相关培训、提供用人单位校园招聘宣讲会,笔试,面试,出题,阅卷,人才测评等服务。

第八条 组织开校园招聘单位统计与调查、毕业生跟踪调查、校园招聘服务市场需求分析等,为毕业生就业政策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联盟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全国性组织,只接受单位会员,其单位会员组成有:(一)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事务)中心,大学生就业局;(二)各行业部委人力资源开发(流动、服务)中心;(三)各省级人力资源中心、协会、商会、经理人协会;(四)各部委所属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及国内毕业生规模较大的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等。(五)其它有关单位。 联盟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总计不超过一百家,达到一百家时,有法定退出的单位,新申请单位才可以加入。

第十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须具备的条件:(一)遵守联盟的章程;(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三)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五类单位性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登记表;(二)经联盟理事会审议批准通过;(三)由联盟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会员单位享有的权利:(一)参加联盟活动。如参加联盟组织的信息交流和行业动态分析、应用市场需求恳谈为主题的顾问会议等;(二)获得联盟服务优先权。如以优惠的条件获得联盟提供的各种市场报告、应用调研服务和咨询服务;(三)对联盟理事会及其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五)要求联盟对会员的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会员单位享有的权利:(一)参加联盟活动。如参加联盟组织的信息交流和行业动态分析、应用市场需求恳谈为主题的顾问会议等;(二)获得联盟服务优先权。如以优惠的条件获得联盟提供的各种市场报告、应用调研服务和咨询服务;(三)对联盟理事会及其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五)要求联盟对会员的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积极支持并派代表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二)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三)按规定共享信息资源;(四)自愿提供对联盟的资助;(五)完成联盟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退会与除名:(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书;(二)会员单位一年内不参加联盟的任何活动,经联盟秘书处讨论通过后,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联盟的领导机构,由联盟大会推举产生,设理事长单位一个、理事单位若干个,联盟大会选举并由理事会任命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五名。理事会在秘书处主持下负责联盟的组织建设工作并制订工作计划。秘书长、副秘书长均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联盟发起单位可不经过大会选举直接成为理事单位。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办公室,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业务工作,办公室负责联盟的日常行政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任期二年,可以连任,每年召开二次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联盟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秘书处负责召集。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联盟秘书处办公室承办。联盟大会由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授权代表以及政府部门有关人员,高校学生代表,媒体记者等参加

第十九条 联盟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其成员主要由相关部门专家和理事会员单位负责人构成。 第五章 信息交流

第二十条 联盟以秘书处为各种日常信息交流的平台。

第二十一条 在联盟内举办信息交流会、学术研讨会、专题报告会、需求座谈会以及各种培训班等,会员均有权优先参加并在所需费用方面享受减免。

第二十二条 非会员若要参加以上活动或索取联盟内部编发的信息资料时,需先提出申请,经秘书处批准即可。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联盟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会员单位自助、社会捐赠、各种咨询服务、产品展示、信息交流活动、校园招聘服务以及业务技术培训等有偿服务所得。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经费主要用于联盟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专项开支,并接受理事会监督;联盟办公室负责财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联盟大会通过生效。

第二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秘书处提交修改方案,交联盟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园招聘服务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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